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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第53條,刊載名列於中醫註冊名冊的人士名單。此名單分為兩部份,(甲)部份為根據第69條註冊的註冊中醫,而(乙)部份為根據第85條註冊的有限制註冊中醫。刊載註冊中醫名單的目的,是向公眾公布名單上所有人士的姓名已被列入於中醫註冊名冊內,該名冊由中醫註冊主任根據《中醫藥條例》第52條備存。任何人使用名單上的資料作與此無關的用途,須負上循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而被追究的責任。
註冊中醫可使用「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」、「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」、「註冊中醫」及「註冊中醫師」名銜。註冊中醫須在診所張貼註冊中醫執業證明書,以便市民識別。
(甲) 註冊中醫名單
(乙) 有限制註冊中醫名單